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 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五)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③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③《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④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⑥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⑦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八)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互转企业类型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增加注册资本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第5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8、第8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很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第9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1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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